建工实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颁布后,逾期索赔失权?(上)

发布时间:2021-12-09 | 浏览:99


为与国际接轨并规范国内建筑市场,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称“示范文本”)首次引进了FIDIC合同的逾期索赔失权制度,即当事人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28天索赔期限内,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丧失索赔的权利。2017版示范文本继续沿用2013版的规定。关于逾期索赔失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直以来就存在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操作中引发诸多争议。为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一次在司法层面承认了逾期索赔失权。


那么,逾期索赔是否一定失权?本文笔者首先通过梳理各地法院裁判观点,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关于逾期索赔是否失权,司法实践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然后分析索赔期限的性质,指出索赔期限与现行法律相悖且理论基础不足,提出应对逾期索赔失权的粗陋意见,以供建设工程合同各方主体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提供者参考。


考虑到本文内容较多,现将文章分两篇推送:


1.司法裁判观点、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

2.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学理反思、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