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让与担保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1-12-09 | 浏览:99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根据标的物不同,让与担保可分为动产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及不动产让与担保等类型。其中不动产让与担保,即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本付息义务,业已成为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融资担保模式,因此引发的司法纠纷亦呈不断上升趋势。关于让与担保,现行法尚未有明文规定。在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及物权效力问题上,最高院裁判立场摇摆不定,理论界与实务界至今未形成共识。《九民纪要》71条虽统一了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的裁判标准,并肯定担保权人可以参照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就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予以具体规定。那么,在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仅办理网签或预告登记情形下,担保权人能否参照抵押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文将考察现有法院裁判立场,结合《九民纪要》71条分析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裁判路径,旨在为当今审判实务提供有益建议。


马丹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擅长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


//

扫码关注我们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5A座14、15层

联系方式:025-86800081





Copyright ©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6004291号-3